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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被“有病判决”,几千万货款石沉大海,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志在必行

发布日期:2026-07-09

民营企业被“有病判决”,几千万货款石沉大海,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志在必行

邓永峰 邓永峰数字智能化雨污分流技术   2026年7月9日 13:27 1人       在小说阅读器读本章    去阅读        在小说阅读器中沉浸阅读

大家好:我叫邓永峰,是清环拓达(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号码370304197104201016,电话18955914788

今天我要实名控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王静法官在审理我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歪曲事实枉法裁判的恶劣行径。下面我就该案的几处明显错误一一进行赘述,只期望能够及时得到全国网民的同情,相关司法机关的怜悯:

一、根据发生在同一时间段,中铁十八局集团微信公众号上文章可以证实,我司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的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属地群众14000多户家庭对“真空厕所”项目对应的建设是一片拍手称快,而该项目所对应的产品正是大部分由我司提供。还有中铁十八局在2021628日在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官网ppp验收合格的公证书也可以证明该项目的设备质量合格。这些都是最好的自认合格证据。

二、根据王静法官代表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制作并出具的生效判决书显示,其在判决书里面只罗列证据,不说明证据。生效判决书一共罗列了原告为主张诉求向法庭提供的《合同书》是17份,《承诺书》是一份。但主审法官王静竟敢在判决书里面对其中的16份合同书证据释理部分只字未提,你是采纳还是不采纳,不采纳为啥不采纳应当依法在判决书里面进行释明。严重违反了最高法关于证据采纳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法院不能直接判决扣减,换言之,自我方第一次起诉的2023612日至今,已过时三年有余,滨海新区的王静法官应该也拿不出与判决相对应的维修合同、实际发生的维修票据。法院判决扣减我方设备款项通常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明确约定的违约金‌为基础,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因缺乏损害事实依据,一般不支持直接判决扣减

三、据判决书19页记载,扣减我方一千余万元的来源是天津市质量检验协会的鉴定报告,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检材的取舍必须由我方书面同意。然而在本案中,能够代表了供货方拓达公司和具备其法定代理资格的我从来没有给天津市质量检验协会签过字、盖过章且大多检材是由天津市质量检验协会自行采集。因此,天津市质量检验协会出具的报告不能作为扣减我方近一千三百万元货款的依据。

四、关于无端不支持、扣减我方一千三百余万元售后服务款项的问题,我想王静法官是把运维和售后服务给搞混淆了。一千余万元民企这方面的损失不可能凭空捏造,更不可能凭空消失,即便是口头约定形式,它也是合同实际体现的一种合法途径。

国家从2016年出台民营企业产权保护顶层意见,确立民企财产平等保护司法规则到2025年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等一系列、大批政策性依据均规定了如何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然而“王静判决书”判决列项无端是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打击。在此我本人恳请有管辖权的职能机关及时发现“有病判决”,及时纠正“有病判决”,及时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纠正无端扣减的错误判决。跪谢了!

以上举报句句属实,如有任何不实,本人自愿承担一切上网及可能被大量转发的法律责任。

控告人:清环拓达(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邓永峰

二零二六年七月九日


文章来源:本站  文章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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